这个制度设计上的怪圈一直饱受批评。很多法学家和律师表示,在劳资冲突和纠纷中,由于仲裁部门偏向于处于强势的资本,往往会作出不利于普通劳动者的裁决。在人情关系、权钱交易,甚至在“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环境”的旗号下,仲裁部门一纸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即堵死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
今天提请审议的草案将让小王这样的劳动者不再状告无门。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
60天变6个月申请仲裁时效延长
“近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中多数是因超过了仲裁时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说。
数据显示,沈阳市1994年、1998年、2001年和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分别为35件、146件、853件和1221件,逐年递增。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中,其中因超申诉时效的多达1055件,比例高达86%。
1993年施行的《企业争议处理条例》曾将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为6个月,但后来出台的劳动法将时效缩短为60天。由于克扣工资、被迫超长时间加班、严重工伤等引发的劳动纠纷,很多劳动者往往无法在60天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导致无法进入仲裁程序,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法工委上述报告指出,“缩短时效的目的本是为了更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60天的超短时效让当事人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
信春鹰今天表示,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适当延长了时效,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草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个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别想通过司法程序消耗外来工 限定劳动争议处理周期
“(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这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法工委的报告说。
以工伤为例,劳动者需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工伤伤残鉴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最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根据法律先仲裁后起诉的规定,劳动者的诉讼成本越来越高,这让工伤者苦不堪言。大部分人由于诉讼时间过长,不得不放弃,最终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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