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已于本月起颁布实施,《办法》规定,10人(含)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50元/件。当劳动者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时,可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减、缓、免交劳动争议仲裁费。
《办法》规定,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缓、免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受伤致残,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劳动者;因工致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用人单位暂未报销其医疗费用的劳动者;已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下岗职工;农民工;被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3个月(含)以上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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