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仲裁成本”,建立和推行有利于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有利于提高效率、有利于提高仲裁机构公信度的各项制度,努力打造江北区劳动仲裁的服务品牌。今年,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推行六项制度,进一步推进全市仲裁工作。
一是对困难群体建立健全“三免一减”援助制度。对农民工当事人应交纳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一律免收,为企业免费提供规范性劳动合同文本,对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是建立以法律援助为核心的农民工维权合作制度。为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平安江北”建设,与司法局联合发文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法律制度,区劳动保障局对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办理,组织双方庭前调解,也可根据劳动者意愿通过街道(镇)劳动争议调解,并一律免收仲裁费用;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如认为劳动者需要法律帮助,可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援助中心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三是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制度。对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文本等问题,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前后,适时向用人单位发送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宣传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提出规范劳动管理的意见和要求,不断维护劳动者的就业质量。
四是维护被诉人答辩期征询制度。案件受理后,仲裁员要主动征询被诉人答辩期。对被诉人(含第三人)自愿缩短答辩期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其书面认可的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对被诉人(含第三人)书面表示无须答辩期的,可立即组织开庭,大力缩短案件处理期限,不断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
五是实行首问导诉服务制度。最先接待当事人的仲裁员,负责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做到首次导诉,二次开庭,三次办结。杜绝当事人来回奔波,切实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六是建立用人单位联系点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充分发挥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近的法律,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经验。要求各街道(镇)选择辖区100户各类所有制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联系点,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不断推进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进程。(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保障局 饶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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