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原告佛山市大唐合盛陶瓷有限公司向被告范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范某于2005年3月始受聘为原告货车司机,月薪1500元。2006年7月30日,被告范某擅自使用原告车辆为该公司市场部张某办私事,并发生车厢损坏事故。同年9月7日,范某为同一客户送货时无故将少量货物分批送货,导致对方公司提出异议,原告对范某批评教育时,范某态度对立并辱骂管理人员。后,原告于同月25日对被告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2006年12月30日,原告下发元旦放假通知确立放假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日。然而今年1月1日晚,被告范某突然接到原告要求其次日出车的电话通知,于是以其外出无法及时赶回单位为由拒绝出车。原告遂于1月3日以被告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且存在前述公车私用、怠慢送货、态度恶劣等行为为由将其辞退。被告不服,于同月23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赔偿其经济补偿金3000元并获得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于今年3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原告临时要求被告于休息日回去上班,被告当然享有不予同意的权利。而原告据此认为被告违反了劳动纪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存在的公车私用、送货不当的程度尚不足以达到严重违纪违规,且原告已对其进行了罚款,而原告再次以此为由单方辞退被告理据不足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不服从原告要求其假期值班的工作安排,在法律上为主张休息权利的行为,鉴于其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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