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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5月1日起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2007-5-11 14:44:11   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数: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经市政府批复的《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将从51日起实施,届时将适当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4大类劳动争议纠纷案。

  属于市仲裁委受理的争议纠纷案为: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本市企业与外籍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因缴纳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今后发生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以外的劳动争议纠纷,员工可以就近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查无下落,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仲裁委受理;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由出资人住所地的区县仲裁委受理;案件受理后,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发生变化,案件将不再移送;员工或用人单位在非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仲裁委将通过内部确认,将相关的申请资料等移送至属受理区域的仲裁委受理该仲裁案。

  《规定》明确: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有责任按办法规定,自行确定申请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向该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诉,同时提供相应材料,以便仲裁委审查。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可用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在首次开庭结束前向该仲裁委提出。

  仲裁委认为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异议不成立,将予以驳回。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涉及外省市的,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也可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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