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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2007-12-19 15:18:18   楚天都市报  点击数: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除明确了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外,还对有些行政部门因不作为或违法作为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规定了赔偿责任。

  专家说,在《劳动合同法》中,在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问题上,更多的倾向不是罚,而是给劳动者赔偿和补偿,这样能提高劳动者主张权利的积极性。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劳动合同法》起草专家之一郭军介绍说:“下月起劳动合同法就要实施了,但是我们不去执行这部法律,出现的违法问题不去追究,这部劳动合同法就没有意义。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讲,确实强化了有关执法机关的责任。”

  专家介绍说,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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