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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受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具法律效力
  2007-10-31 15:25:36   大众网--齐鲁晚报  点击数:

  近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总工会协商,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工作的意见》,今后,全省法院将与工会联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与一般的人民调解不同的是,工会受委托调解完毕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据省法院有关人员介绍,近年来,山东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而且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日趋复杂,涉及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集团诉讼所占比例较大。

  记者了解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长,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关,也与劳动争议案件很低的诉讼费有关。尤其今年4月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实施以来,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只收10元,如果以调解结案的话,还要减半收取,即只收5元。收费的降低使更多案件涌入法院。但与此相矛盾的是,法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因此需要社会其他力量参与进来,共同完成纠纷处理。

  处理劳动争议,工会组织有很大的优势。从去年开始,我省在部分法院先行开展试点。青岛市胶南法院自开展委托工会调解的试点以来,到今年7月,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2件,委托工会组织调解37件,结案35件,调解成功率达94.6%。此后,该试点推广到青岛的所有法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日前,省法院决定将该做法在全省法院推行。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设置专门的调解室和确定专、兼职的调解人员。接受委托后,应在5日内指定调解人员,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调解期限。在期限内调解不成的,工会组织应及时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审判人员及记录人员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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