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对记者说:“《草案》将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类处理,体现了立法智慧。”
郑功成认为,部分劳动争议确实可以在仲裁环节终局,不必经过法院。比如说单位欠了劳动者的工资,事实很清楚,单位不可能否认,通过仲裁就可以终局,没必要再经过诉讼程序,让当事人反复折腾,避免造成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草案》在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方面,可以说是前进了一大步。
郑功成建议,应增强劳动者维权方式的选择,如进行协商、强化调解。由于目前劳动关系格局复杂,当事人在处理劳资关系时还不够理性,劳动争议仲裁采取分类处理是一种比较适当的方法。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乌日图也有同感,《草案》把一些涉案金额比较小、涉及纠纷事项比较简单的案件单列出来,便于办案部门操作。增设部分案件一裁终局,虽然没有从体制上作根本改变,但至少可以说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了一大步,可以发挥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机制上的优势。作为一种积极的探索,我国目前在广东深圳、浙江一些地方设立了劳动法庭。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看来,《草案》的这一进步,能使相当一批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效率,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也进一步增强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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