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亮点
《草案》不再简单维持原来的“一裁二审”的程序,而是增加了部分案件一裁终局的方式.
随着劳动争议处理进入立法审议阶段,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草案》设立的特殊案件“一裁终局”制度,将大大缩短陈平们的漫长索赔路,工伤等案件基本上只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就能划上一个句号。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这个突出问题,尤其针对一些案件因为用人单位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争议解决的时间,导致劳动者维权周期延长,维权成本增大,《草案》也作了特殊的制度设计——增设终局裁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认为,这是《草案》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一大亮点。
《草案》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金额总数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产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为什么单独把这三类案件列为终局裁决?因为一类小额案件可采取简易程序;二类涉及劳动标准的案件,处理的标准比较明确,不会因程序简易而造成当事人的权益受损;三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草案》规定,履行集体合同的案件实际上采取或裁或审,因此在选择仲裁的情况下当然一裁终局。
同时,前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据统计,2006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总数为31.7万件,其中因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2/3。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数据也表明,劳动报酬仍是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2007年1月—6月,劳动报酬争议6514件,占案件总量的60%,经济补偿、赔偿争议2457件,占案件总量的22%。
将《草案》中所列举的三类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从而保证利益受损的劳动者尽快获得经济补偿。
委员、专家点评
增设一裁终局是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的一种有效方法,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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