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的职场热闹非凡,一边新人忙应聘,一边旧人换岗位,跳槽频频引发维权高峰。过年以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12333电话中心接到上百个欠薪、欠保举报电话,但其中有10%以上的劳动争议因超过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
据了解,超过法律申诉时效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劳动者不知道申请仲裁应在发生劳动争议60天内提起;二是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后,在计算社保缴费金额时发现原单位要么没交足,要么没按时交,等提起仲裁申请为时已晚。根据《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仲裁委有关负责人解释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员工在离开单位后提起申诉,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申请,否则将丧失维权的机会。”
当然,劳动仲裁针对特殊情况对时效性进行了放宽调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可例外,诸如:当事人患重大疾病、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等情况。此外,如果当事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过调解,在计算时效时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将该部门的处理时间予以扣除。同时,当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后,即使再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同样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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