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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各地将成立“劳动仲裁院”
  2006-1-18     点击数:

  山东省将争取年底前在市一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全部建立起劳动仲裁院。

  劳动仲裁院成立后,剥离出原来承担的行政职能,突出其独立、中立、体现三方机制的准司法机构的特性。立案与调解庭注重案前调解,使一些不必进入庭审程序的简易案件得以迅速解决。通过劳动关系仲裁庭、社会保障仲裁庭两个专门仲裁庭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提高仲裁员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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