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有关工资特别优先权的规定,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破产宣告前3个月内的劳动报酬。对剩余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依法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条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适当变通,以保障生命健康权。
公共服务企业停工,政府可发令“冷静”
因劳动争议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是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借鉴美国和中国香港的有关规定,草案设立了停工事件的谈判及政府发布恢复正常秩序命令的制度。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因劳动争议出现停工、怠工、闭厂等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情形的,工会出面谈判,或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劳动争议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并在30日内实行“冷静期”,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在此期间,劳动部门、工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仲裁,促成劳动争议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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