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天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条例中,《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引人注目。该法规针对当前劳资矛盾上升、劳动关系协调难度增大等问题,在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现有法律(主要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个别条文根据深圳特区的实际需要稍作变通。
在今年1月的市人大调研及年初的市委四届八次全会上,刘玉浦明确提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及完善相关立法的任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该项立法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经过大量前期调研和研究工作,先后九易其稿,形成了这一草案。
草案可能在深圳市主要媒体和市人大网站上发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对有关重点问题或争议较大的问题,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
拒不补签劳动合同,企业可终止用工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这一条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问题反映较多。一些企业反映,有员工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条件高于原合同约定,难以协商签订,而《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针对这个问题,《若干规定(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提出的条件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致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针对一些劳动者拒不补签劳动合同以期获得二倍工资的问题,草案规定企业可以终止用工并按约定支付报酬。
加班费按标准工资计算
关于加班时间,草案第二十条提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劳动者自愿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或者集体合同依法确定或者约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实践中部分企业未按2004年通过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标准工资”支付加班费,而是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劳动者对此意见很大。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一些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二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
企业破产应优先支付员工工资
针对劳动者反映较多的维权成本高的情况,草案对工资和工伤医疗费特别保护、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拖欠工资支付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以及工会等群团组织支持员工诉讼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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