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要开工,先为工人支付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低于1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委联合草拟的《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该局网站公示,相关单位可于明天前提出修改意见(邮箱:lao-jianchu@gzlabour.gov.cn)。
该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自行分包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监督和连带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不超过300万,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该管理办法还规定,同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在广州市只设立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内的实有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同时,连续3年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最高限额减半。
企业如拖欠工人工资,4日内就可通过保证金结清。该管理办法规定,如符合提取保证金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可在2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发出通知。开户银行应在2日内将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如果保证金不够发工资,将按欠薪比例发放,保证金专户资金提取后,开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30日内等额补齐。
据悉,施工企业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在未付清拖欠的工资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在穗备案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详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www.gz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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