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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工未参险 工伤医疗费由单位全额支付
  2008-5-27 14:13:11   乌鲁木齐在线   点击数:

  从5月22日起,新疆所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医疗费。

  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由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人员流动性强、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工伤保险参保率一直较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处工作人员说,每年都有很多从事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发生烫伤、砸伤等工伤事故,但因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老板承担不起赔付多席卷而逃,那时农民工往往很无助。

  为保障以上行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全额支付医疗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要想分散工伤风险,应主动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

  对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管理规范的参保单位仍实行按月征收的方式。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参保单位,可实行定额定期征收。即: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0.5%计算,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应缴的定额,按季度为参保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3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缴费。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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