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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服务企业须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08-5-22 12:27:29   新疆都市报   点击数:

  5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现在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商贸、餐饮等服务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了解,鉴于这些行业的特点,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由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参保单位仍实行按月征收的方式;对规模较孝生产经营不稳定的参保单位,可实行定额定期征收。参保职工到新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用人单位如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费用而发生争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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