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日前出台的《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新签劳动合同内容与原合同一致视为原合同继续履行。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的,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若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原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另外,福建省劳动部门要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方应提前20天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经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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