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2008年度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增加了一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必须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手续。在高校就业部门专家看来,新条款促使毕业生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维护。
近年来,在就业协议书上,市教委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每年都有维护学生权益的改进动作,如前年明确限制违约金,保障毕业生避免被索赔天价违约金;去年又在限制违约金前补充了“建议”二字,从而更合乎法律规范。对于今年新增添的条款,华东政法大学学工部副部长闵辉认为,这也是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就业部门根据新法补充而来,“以往,少数用人单位在招入应届大学生,使用一个月后即以种种借口解除协议,不愿签署就业合同的不规范动作将受到协议的束缚。”
在多所高校就业指导部门的专家看来,新条款的增加也是出于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响应,新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很多单位的用工之日也就是毕业生的报到之日,新条款恰好保障了学生在报到后第1个月的利益。
闵辉解释,近年来就业协议书的另一项改革是将“毕业生报到之后,协议终止”改为“劳动合同订立后,协议终止”,就是为了体现协议书临时代替和承接劳动合同的作用,并同时保障毕业生权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我国的特有现象,也是毕业生择业期间的阶段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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