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企业炒员工就必须给予经济补偿,而一般情况下的员工炒企业就无须支付任何赔偿呢?”“这将使目前企业‘用工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企业出现的不利影响,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法》中的员工炒企业相关条文备受人大代表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三友集团董事长张国权就认为,个人随时炒老板不用付违约金,不平等。
新法:员工炒老板免交违约金
新法规定:除了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里指的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是指员工接受了用工单位的技术培训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责任)
在职场上,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员工似乎也是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关系而离职的员工,如何面对原公司的索赔,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新法的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即使公司约定了赔偿金数额,员工的单方辞职也无需支付,特别是涉及户口方面的违约金,今后将不再受法律支持。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离职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和工作交接程序进行了增补和规范。有关劳动保障专家表示,此前,劳动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规大多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新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员工一般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之所以有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法院今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也对此作了两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按照权威的解释,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公司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员工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代价: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员工:新法让我有了辞职自主权
作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该一条款的实际受益人,之前供职于某大型金融机构人力资源部门的陈小姐显得十分开心。她告诉记者,由于她是外地生源分配到广州工作的大学毕业生,2003年与单位在帮助其提供落户资助并签定劳动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她必须为公司服务4年的时间。“这期间虽然由于我的工作积极努力,被提拔成了部门主要负责人之一,工资也有了相应的增长。但在面对其他公司开出更为优厚的条件时,我不得不审慎地作出自己的判断。服务期未满一个月,就要赔偿1000元,差一年时间就要赔偿1.2万元巨款,这一条款的存在,基本上就成了套在我头上的一个紧箍咒……”回忆起当年的际遇,陈小姐显得无限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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