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2007年我市五大关注民生案件。这次发布的五个典型案例,就是全市法院保障民生的缩影。
案例一:
61户村民与村委会的土地之争
[案情]江都市樊川镇盛和村百西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80多亩土地,在土地第一轮承包时已确权到户,由于当时农民种田积极性不高,抛荒现象较严重,故由村委会对上述土地统一经营。1 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土地没有确权到户,仍由村委会经营。2002年9月,盛和村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了外来的段某等种植10年,承包金归村里所有。近几年,因农业税调整、减免,郜某等61户(176人)多次要求收回土地自种而未果。类似情况仅樊川镇周边3个乡镇就有3万多亩土地。于是,他们向江都市法院提起诉讼,将盛和村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查发现,因土地属村民小组所有,依法应驳回起诉。但如果法院简单驳回起诉,则牵一发而动全身,况且第三方承包人也涉及10多人,会使农民失去解决纠纷的耐心,激化矛盾。于是法院迅速启动诉调对接机制,深入现场,做维稳工作,促使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在利益分配及土地发包权上达成一致,使矛盾得到根本解决。
[点评]该案涉及面广,纠纷时间跨度长,牵涉的利益关系人多,矛盾相对激烈,如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上访、群访事件,危及一方稳定与和谐。该案稳妥地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受到社会好评。
案例二:
明晰劳动或劳务关系,算清加班费
[案情]2002年7月,仪征市人民政府办帮助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陈某、张某等13名下岗职工安置到仪征市某园林工程公司临时就业。2005年5月至7月,劳动期限陆续届满,双方未续约。离开前,他们提出月工资未达到政府划定最低工资440元,园林公司当即补足了差额,但对他们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按照签订的协议,公司已经将加班工资随平时的工资发放了。
2005年7月28日,13名下岗职工向仪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8月1日,仪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8月12日,职工们不服仲裁裁决,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园林公司补发2003年7月8日至2005年7月8日之间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加班加点工资差额57721.44元、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4250元,计71971.44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园林公司与13名下岗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且该公司虽然已经将协议约定的加班工资随工资发放,但标准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合同期满时,13名下岗职工在公司一次性补足工资报酬时,协议表示今后一切事务与公司无关,但协议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2006年12月20日,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园林公司合计补偿13名下岗职工64312.12元。园林公司不服上诉。2007年3月,市中院经审理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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