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职于上海德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邓英(化名)工作不到一年便“跳槽”到了公司的客户单位,公司以“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为由将邓英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对该公司的诉讼不予支持。
2006年11月1日,邓英与上海德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在公司担任招聘助理工作。邓英承诺即使她离开该公司,两年内不从事人才中介工作、不对外透露公司商业机密,否则将赔偿给公司违约金2万元。不料,邓英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就提出了辞职。
2007年9月7日,上海德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邓英出具了“单位退工证明”。后邓英“跳槽”去了公司的下属客户单位上海新道信游乐场,公司认为这是邓英在离职前后带走了公司信息所致,其行为违反了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要求邓英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赔偿公司损失4372元。邓英辩称,公司的岗位没有特殊性,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均为公众所知晓的。跳槽单位与上海德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合作协议,也无合同上的因果关系,自己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才应聘至跳槽单位。
法院认为,邓英跳槽的单位上海新道信游乐场不属于人才中介公司,邓英在原公司离职后就职于该游乐场,没有违反其“两年内不从事人才中介工作”的约定。况且,上海德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是以公司简介等形式散布于公司会员间,客户名单不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法院对该公司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姚峥法官表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企业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会涉及到越来越多独有的领先专业技术。企业方在招聘员工时也越来越注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保密”等条款。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务双方应在法律范畴内维护好各自的合法权益。
| 免责声明 | ||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纬思劳动维权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纬思劳动维权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 ||
|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
|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
|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