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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避新法行为不必过分担忧
  2008-2-21 13:37:07   正义网-检察日报  点击数:

  从国内外的立法实践来看,规定“新法准备期”,对于保证法律的有效遵守和执行起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

  规避即将实施的法律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是一个道德问题

  规避即将实施的法律,至少表明规避者学习和研究了即将实施的法律,也至少表明规避者愿意遵守和落实即将实施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华为要求万名职工主动辞职、沃尔玛进行突击裁员、泸州老窖以劳务派遣代替正式用工等一系列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件损害了劳动者利益,让许多人深感不安,他们强烈呼吁弥补新法生效前出现的执法空白。《反垄断法》的实施日渐临近,国内外的一些行业巨头开始加快兼并步伐,这又让不少人对立法规定新法在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再生效的制度提出质疑,认为这样会给一些人研究和规避法律以可乘之机。有评论称,这是一种“新法实施前效应”现象(见本报2月16日一版),有人甚至建议明确规定新法生效前设立“冻结期”。

  从我国已经颁布的法律来看,规定法律的生效方式有五种,一是法律条文中规定该法的生效日期,二是没有规定法律的生效日期只规定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是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外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四是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一种情况的出现,五是一部法律经过一定时间试行后进行修改后颁布。尽管方式如此众多,归纳之,法律生效时间无非两种,一种是法律公布后就生效,一种是法律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法律公布后就生效会导致法律难以及时为人所熟悉和掌握,法律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生效,不仅能让社会公众、执法机构有充足的时间熟悉和掌握法律,也能让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及时清理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具体法规、规章,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地遵守和执行,这为立法所常用。从国内外的立法实践来看,规定“新法准备期”,对于保证法律的有效遵守和执行起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实践中出现一些规避即将实施的法律的行为,并不意味这一制度安排是一块“鸡肋”,更不意味这一制度安排已经失败。

  还有一点,要求弥补新法生效前出现的执法空白,或者为每部法律规定生效前的冻结期间,难免会赋予每部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众所周知,赋予每部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有违《立法法》的宗旨。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法溯及既往是例外。

  其实,细究起来,华为要求万名职工主动辞职等一系列事件之所以受到苛责,并不是完全因其有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企图,而是这一系列事件在本质上已经违反了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国内家电零售连锁行业巨头国美电器“接管”大中电器、美国微软洽购雅虎等一系列事件,虽然有意图规避《反垄断法》的嫌疑,并已经引起人们的热议,但是本质上也并不违法。“下雪了穿棉袄,天晴了戴草帽”,趋利避害是一个企业的本能行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以合法的方式避开即将实施的法律,并不为法律所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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