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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市属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标准出台
  2008-1-29 22:02:38   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点击数:

  28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国资委获悉,为推进哈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正式下发。该规定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金标准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职工身份认定有标准

  认定范围及对象为纳入厂办大集体企业(简称企业)改革范围的企业中,2006年12月31日前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认定程序:1、企业申请;2、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3、按主办企业隶属关系报市、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4、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报送材料:1、哈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界定证明;2、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3、经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纳入改革范围的职工名册;4、厂内公示名单情况的报告;5、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债务处理方案和企业与职工债务处理协议;6、补偿金企业自筹部分筹集到位的承诺函;7、职工个人档案;8、填写完整的相关表格;9、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同劳动关系给予不同经济补偿

  按照《意见》规定,改制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哈市、区属企业其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用于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以审批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于职工个人要求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因私出国等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

  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执行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企业负责妥善安置。对在主办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企业要与其协商,或签订劳动合同,其在集体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此外,《意见》规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企业与职工的债务问题,由企业负责处理。

  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和应代扣职工应缴纳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全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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