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透露,今年1月1日之后建立劳动关系的,我市各用人单位均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前建立的劳动关系如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月底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各用人单位,如果逾期,用人单位将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而做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该法还明确规定了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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