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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付令帮追回工资
  2008-1-23 18:02:14   城市晚报   点击数:

  备受关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崔力夫对这部法律的六大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仲裁时效延长为一年

  为更好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延长为一年。

  仲裁审理期限缩短为45日

  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法院支付令可帮追回工资

  为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调解单列一章。特别是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

  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该法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时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负担,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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