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岁的小伙子在工作时不幸卷入机器,失去双臂,被认定为工伤。由于与厂方协调赔偿未果,小伙子诉诸法律。在走过漫长的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后,当事双方仍不服。令人惊讶的是,在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反而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日前,记者从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获知,原来是该院执行法官为当事双方成功做了执行和解。
缘起:18岁小伙申讨工伤事故赔偿未果,诉诸法律
2005年5月28日,刚满18周岁的吕某在大亚湾某厂上班时,双手不慎卷入机器中,后在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做双上臂截肢手术。2005年9月1日被认定为工伤,当年9月15日评为一级伤残、生活自理障碍二级。
事后,吕某多次找厂方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未果,2005年10月18日,吕某就工伤事故赔偿问题向大亚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6年2月23日,该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吕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厂方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800元、10年工伤津贴1150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125元、13次假肢费用566507.5元、10年护理费85176元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24961.5元。
审判: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二审维持原判
2006年4月25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一、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厂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赔偿款744380.52元付清给吕某;二、驳回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吕某请求判决一审未判足的相关赔偿费用80580.98元。厂方则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太高。吕某住院期间,他的伙食费及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均由厂方垫付。另外,厂方向吕某支付了生活费、交通费,合计4500元。为此,双方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9月18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峰回路转: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
今年2月8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为了让吕某能回安徽老家过年,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此案进行优先执行。2月12日,被执行人将准备用来发放工人工资的15万元履行了债务。此后,在案件执行中,由于厂方表示没有资金赔偿给吕某,故该法院查封了该厂的生产设备,计划将拍卖所得赔偿给吕某。厂方余老板知道后怄气说:“你们最好把它卖了,反正我的厂也是亏本经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为了达到良好的办案效果,决定对此案做执行和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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