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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和报酬权益
  2007-9-28 12:02:34   北京日报  点击数: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诸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试用期的长短、怎样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裁减人员、单位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日前,市劳动局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较为详细地解答了读者对新的《劳动合同法》中一些重要规定的疑问。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档工资的80%

  记者:试用期的长短有何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何处理呢?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 劳动者加班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呢?用人单位能安排劳动者加班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负责人: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是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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