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自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通知中要求,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各单位现已聘用、但未签规范劳动合同的,要在10月底前补签完毕,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拖欠聘用人员工资,单位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同时要尽快建立起合理的工资增长制度。用人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自行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待遇计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经办业务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管理。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自行聘用人员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积极为自行聘用人员参保。自行聘用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聘用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自行聘用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日常巡视监察、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依法逐一督促检查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受聘人员对于本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在30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受聘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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