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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总工会联手职能部门为农民工维权
  2007-9-26 12:04:44   黑龙江日报  点击数:

  鹤岗市总工会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结合鹤岗市实际,与相关职能部门联手,制定出有关农民工维权3个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农民工在自身权益被侵害时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其涉法事务得到公正、平等、及时、便利的解决。同时,规范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预防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 议。

  这3个文件分别是鹤岗市总工会、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九家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试行办法》的通知、鹤岗市总工会与鹤岗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民工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和鹤岗市总工会与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民工进城务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

  根据上述3个规范性文件,农民工在入党、入团、评选劳模、职务晋升及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会有权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得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工会申请调解。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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