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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2007-9-18 20:18:35   南宁日报  点击数:

  在近日举行的一场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上记者了解到,目前正是应届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高峰期,有关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等问题引起求职者的关注。大学毕业生小周来电询问:就业协议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记者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访时了解到,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如果你现在所签订的是就业协议,那么请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为毕业生,首先碰到的事情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由于一些单位和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争议时有发生。专家表示,由于就业协议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如果毕业生遭遇单位毁约,只能通过有关部门来“协调”,这种“协调”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毕业生要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尽量留意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如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以防用人单位通过有意的“疏漏”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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