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发布了《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
《方案》规定,今年起,自治区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要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都将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基本建立全区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对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台账)》。
届时,对不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或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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