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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打工遭遇维权尴尬
  2007-8-6 14:06:43   楚天都市报  点击数:

  退休之后外出打工,引起劳动争议后才知道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近日,胡女士来本报咨询,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单位欠她的工资该怎么讨回?

  57岁的胡女士称,她是退休人员,去年应聘到武汉市一家科技公司担任质量管理员,辞职时公司尚欠她800元的工资。近日,她打算提起仲裁,结果区劳动部门告知:因为她是退休人员,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有关人士介绍,退休人员应聘到单位打工,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处于劳动就业年龄内(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人员,退休人员已超过了劳动就业年龄,就不符合这一主体资格。例如,单位不可能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另外我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规定也不适用于他们。这些纠纷裁决起来“于法无据”,所以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退休人员打工身份确实比较尴尬。”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律师称,针对工资纠纷,胡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有证据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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