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哺乳期不能加班,烟台开发区一女职工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在劳动部门的强制干预下,回家12天的女职工又重新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
小张今年8月初休完90天产假后,回到原单位上班。没想到,企业需要经常加班,无奈她找到领导,询问哺乳期能否不加班。领导认为,企业已经按国家规定给她放了产假,歇完产假后,她就应该和其他职工一样上班工作。因要哺乳婴儿,小张连续两天没加班,领导便以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小张得知此事后投诉到开发区劳动部门。
劳动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企业安排其加班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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