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日从花都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任某等30名原告要求被告广州市花都新X水泥公司支付近百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各原告在劳动争议发生60日后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出申请仲裁期限,驳回3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任某等30名原告是被告新X水泥公司的员工。被告于2000~2006年期间分别与任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任某等人一直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到2006年下半年,知道被告将被关闭后,任某才于2006年12月27日向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任某等人的仲裁申请已超过60天申请仲裁的期限,不予受理。
花都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任某等人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期限,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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