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该《规定》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按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职工劳动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职工人数,每涉及1人按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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