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湾某电子厂试用了7天的罗先生近日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不仅没能得到这份工作,而且连试用期的工资也没有着落。
据罗先生介绍,他在6月底经过面试进入新湾某电子厂做普工,当时厂方和他约定:先试用7天,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后每月工资690元,加班算3元一个小时。当时罗先生主要在厂里做电线插头,当他以为自己稳可以“转正”时,没想到就在试用的第7天,厂方突然通知罗先生,由于加工电线插头的速度太慢,他被工厂除名了。同时,厂方又以双方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向罗先生支付任何工资。
针对罗先生的这种情况,某律师事务所的卢律师表示:如果罗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厂方的行为则构成了侵权。据卢律师介绍,按照“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相关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记者了解,在与厂方多次交涉未果后,罗先生已就此事向镇劳动部门进行了咨询,并于日前正式按要求递交了书面投诉申请。
| 免责声明 | ||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纬思劳动维权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纬思劳动维权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 ||
|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
|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
|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