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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不用给工资?
  2007-8-1 14:22:42   虎门网   点击数:

  在新湾某电子厂试用了7天的罗先生近日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不仅没能得到这份工作,而且连试用期的工资也没有着落。

  据罗先生介绍,他在6月底经过面试进入新湾某电子厂做普工,当时厂方和他约定:先试用7天,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后每月工资690元,加班算3元一个小时。当时罗先生主要在厂里做电线插头,当他以为自己稳可以“转正”时,没想到就在试用的第7天,厂方突然通知罗先生,由于加工电线插头的速度太慢,他被工厂除名了。同时,厂方又以双方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向罗先生支付任何工资。

  针对罗先生的这种情况,某律师事务所的卢律师表示:如果罗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厂方的行为则构成了侵权。据卢律师介绍,按照“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相关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记者了解,在与厂方多次交涉未果后,罗先生已就此事向镇劳动部门进行了咨询,并于日前正式按要求递交了书面投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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