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分别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未取得缴款证明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这是抚顺市政府为规范该市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于近日做出的一项硬性规定。
据抚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关人士介绍,虽然该市在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清欠农民工工资金额都超过千万元,并于去年建立了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但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拖欠工程款、多轮转包、包工头逃离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等,已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
针对这一状况,抚顺市政府决定在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为预防拖欠提供制度保证。按照抚顺市劳动局和抚顺市建委联合发布的《在全市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要求,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都应分别按工程承包合同价2%的比例向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在缴纳保证金并取得缴款证明书后,施工单位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未取得缴款证明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还要在施工现场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通过后,企业才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结算手续。
为了明确责任,抚顺市还就工资支付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确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本单位和非法分包造成的工资拖欠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因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将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同时还确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采用按月、按日或按计件单价等方式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在与务工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在5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和相关费用。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可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而一旦发生克扣、拖欠工资的纠纷时,企业负有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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