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建筑企业中普遍推行的民工欠薪保证金制度,日前推广到交通建设领域,今后在该省从事交通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按比例交纳保证金,以防范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据了解,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三家单位日前联合出台的《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路、站场建设的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负有工资支付保证金代扣义务的建设单位或业主。
根据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扣除合同价的2%,作为代施工企业交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每个合同段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与此同时,浙江省有关部门还建立了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评价机制,把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年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不良行为记录将在“浙江交通网”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并记入施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同时抄报银行主管部门。
浙江省从2004年开始在建筑企业中试行欠薪保证金制度,一旦发生欠薪纠纷,有关部门可以先从保证金中支取工资给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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