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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在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2007-7-4 21:23:22   辽宁日报  点击数:

  记者从抚顺市政府获悉,抚顺市从今年开始将在建设领域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以规范全市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按照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联合发布的《在全市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要求,凡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都应分别按工程承包合同价2%的比例向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企业技术改造,交通、水利、邮电、电力等行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全部包括在内。在缴纳保证金并取得缴款证明书后,施工单位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还要在施工现场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通过后,企业才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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