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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已成职场暗流 专家:不用重典难以消除
  2007-7-13   人民网   点击数:

  一些用人单位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人为制造男女就业机会的不等,使社会公平扭曲——

  性别歧视,是指基于他人的性别差异而人为实行差别待遇的一种现象。在现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主要表现为企业拒绝录用女性人才,即使录用,也人为实行差别待遇。

  随着近几年就业难度的增加和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不断强化,性别歧视已经成为一些企业心照不宣的做法。
  性别歧视公开化

  在各式各样的招聘广告中,时不时暴露着性别歧视的阴影,如“男性优先”、“仅限男性”等等。在有些单位的用工合同和规章制度中甚至带有“女职工5年内不得生孩子”、“女职工怀孕即解除合同”等违法条款。同等工作,同样能力,女职工工资低于同岗位男职工的现象也随时可见——性别歧视,正随着就业难度的增加而愈演愈烈。

  据有关部门调查,中西部省区80%以上的应届毕业女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到过性别歧视。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对62个定点城市作过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者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某网站就性别歧视问题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调查,有2188人参与了网上投票,承认存在“性别歧视”者超过80%,其中,选择“婚姻和生育受老板干预”选项的人最多。西南政法大学最近组织的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也显示,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性别歧视,目前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
  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社会公平是和谐的基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职场中出现的性别歧视,人为地制造了男女差别,造成男女就业机会的不等,使社会公平扭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性别歧视,不但违犯了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而且直接影响着社会的进步。

  性别歧视长期发展下去,对女性的成长和发展不利,也必然影响到人们的生育观念,使大男子主义和重男轻女思想泛滥,甚至,会影响到党中央和各级政府辛勤努力几十年,几代人为之奋斗为之自豪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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