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人为制造男女就业机会的不等,使社会公平扭曲——
性别歧视,是指基于他人的性别差异而人为实行差别待遇的一种现象。在现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主要表现为企业拒绝录用女性人才,即使录用,也人为实行差别待遇。
随着近几年就业难度的增加和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不断强化,性别歧视已经成为一些企业心照不宣的做法。
性别歧视公开化
在各式各样的招聘广告中,时不时暴露着性别歧视的阴影,如“男性优先”、“仅限男性”等等。在有些单位的用工合同和规章制度中甚至带有“女职工5年内不得生孩子”、“女职工怀孕即解除合同”等违法条款。同等工作,同样能力,女职工工资低于同岗位男职工的现象也随时可见——性别歧视,正随着就业难度的增加而愈演愈烈。
据有关部门调查,中西部省区80%以上的应届毕业女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到过性别歧视。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对62个定点城市作过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者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某网站就性别歧视问题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调查,有2188人参与了网上投票,承认存在“性别歧视”者超过80%,其中,选择“婚姻和生育受老板干预”选项的人最多。西南政法大学最近组织的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也显示,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性别歧视,目前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
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社会公平是和谐的基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职场中出现的性别歧视,人为地制造了男女差别,造成男女就业机会的不等,使社会公平扭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性别歧视,不但违犯了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而且直接影响着社会的进步。
性别歧视长期发展下去,对女性的成长和发展不利,也必然影响到人们的生育观念,使大男子主义和重男轻女思想泛滥,甚至,会影响到党中央和各级政府辛勤努力几十年,几代人为之奋斗为之自豪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
| 免责声明 | ||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纬思劳动维权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纬思劳动维权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 ||
|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
|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
|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