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我省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5月2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外公布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省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对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备案。办法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和签订、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备案的行为。
按照规定,中央驻晋和省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市、县劳动用工备案管辖范围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手续;单位新招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人士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有关材料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对于用人单位不按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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