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专区>>劳动维权>>正文

山西:单位要用人 请先备案
  2007-6-4 23:24:26   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点击数:

   6月1日起,我省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5月2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外公布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省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对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备案。办法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和签订、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备案的行为。

  按照规定,中央驻晋和省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市、县劳动用工备案管辖范围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手续;单位新招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人士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有关材料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对于用人单位不按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服务
劳动人事管理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
标准顾问服务
高级顾问服务
邮件咨询
电话咨询
纬思首页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鄂ICP备06005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