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国有大型航空运输企业,飞行员对于我们来说,是千金难买的稀缺资源。而且,被告还是我们培养出来的机长。他提出辞职要求,我们不是不能答应,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我们100万元的赔偿金。”6月11日上午,中国货运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政航空)诉本公司员工金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金先生1995年从部队飞行院校毕业后,来到当时刚刚组建的邮政航空从事飞行工作。1997年12月,他和邮政航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
去年11月,金先生向邮政航空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认为,金先生在合同履行期内要求辞职,违反了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公司违约金、培训费、赔偿金共计360万元。
金先生认为,邮政航空是“漫天要价、毫无根据”,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邮政航空提出反诉,请求裁决金先生赔偿违约金、培训费以及经济损失等。
今年3月底,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邮政航空为金先生办理专业资格档案转移手续,金先生向邮政航空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共计110多万元。对邮政航空提出的金先生还应支付100万元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邮政航空不服裁决,将金先生诉至法院。
100万元赔偿金是如何算出来的
邮政航空总经理关荣顺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被问及“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赔偿金有何依据”?关荣顺解释:培养一个飞行员花费的时间与金钱是培养普通劳动者无法比拟的。金先生从一名普通的飞行员一步步成为副驾驶,去年5月成为机长。按照有关规定,成为机长必须有2700个小时的飞行记录,而这每个小时的花费都是非常昂贵的,包括燃油费、飞机折损费等等。公司培养他10多年,粗略计算,花费近百万元,但公司因为金先生辞职离开而遭受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金先生表示,并不认可邮政航空培养自己的花费。
巨额索赔能阻止飞行员自由流动吗
此案开庭前的5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同样因为机长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机长张某给付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招聘费、补偿费合计人民币90万元。
记者注意到,近两年来,由于飞行员辞职或跳槽引发的纠纷屡屡发生,这类纠纷一般都是飞行员要求解除和航空企业的劳动合同,双方最终对簿公堂,航空企业要求飞行员支付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培训费、违约金和补偿金等等,法院最终的判决为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
| 免责声明 | ||
|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纬思劳动维权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纬思劳动维权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 ||
| 关于纬思 | 律师团队|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 我们的服务 | 网站导航 |
| Copyright ? 1998 - 2006 Www.WiseH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
| 纬思劳动维权网 版权所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