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从建立城乡统筹促进就业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和劳动管理、农民工社会保障、农民工就业服务与培训、农民工权益保障和加强农民工工作领导等六个方面,强调做好农民工工作。
一是建立城乡统筹就业促进机制。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或不合理限制,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备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引导性培训服务。
二是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和劳动管理制度。扩大工资保障金制度范围,在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建筑、交通、电力、水利等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工资支付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三是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并积极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四是抓好农民工就业服务与培训。要求各级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等培训,对经培训、鉴定合格,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家庭贫困学生给予培训补贴。企业要落实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和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工资总额1.5%以内提取培训调剂资金,用于政府组织的职业培训。
五是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积极推行厂务公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工会组织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监督,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事项,要开设“绿色通道”。劳动保障监察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六是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民工工作,要求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将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维护、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和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等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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