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纺织工业是对国计民生做出贡献的传统工业。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上海纺织进行了大规模适应性调整,在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的大调整中取得了重大突破。企业由原来500多家减到200多家(其中部份是壳体企业),纺织职工由原来55万减到4万。纺织企业在如此大幅度的合并分立和动迁中,离岗、困难职工数量增多,劳动关系紧张。为了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积极探索在企业内部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1993年10月上海市纺织工会就开始在系统内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经过了个别试点、面上推广、高层次协商签订产业集体合同三个阶段,在全系统建立了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机制。这些举措保证了纺织工业战略转型实现了全面的突破,更好地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与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全系统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一)制定协商实施办法,形成协商机制。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没有规范的高质量的集体协商机制作保证,不可能产生高质量的集体合同。因此,上海市纺织工会根据全总有关精神,把推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工会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结合上海纺织改制后的管理层次,工会认为要在纺织一个多级法人、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大型系统内普遍推行集体协商机制,不能仅凭基层企业“单打一”地搞。1996年1月,首先建立了纺织工会与纺织控股(集团)公司集体商协商制度并举行首次集体协商。纺织系统最高领导的表率作用,促进全系统集体协商制度的普遍建立。制订了《上海市纺织系统工会参与集体协商实施办法》,要求系统内的行业和企业尽快建立三级网络集体协商机制。当年,通过集体协商,纺织系统通过各种渠道分流安置了8万余名下岗职工,另有2.6万余名困难职工获得定期生活补助和特别帮助。这一系列措施的落实,使全系统安全度过了建国以来最困难的时期。至今,纺织系统集体协商三级网络工作正常。
(二)确定协商三项原则,不断提高协商质量。为提高纺织工会与控股公司集体协商的质量,工会确定提高协商质量的三项原则。一是标准从优原则。即在企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集体协商议题、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一般要优于法律法规的标准。二是体现个性的原则。强调要体现纺织企业的个性,真正发挥集体协商在调节企业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等方面的作用。三是求同存异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工会始终把在全局、整体上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放在核心地位上,提出的协商议题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企业转改制和规范操作职工分流安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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