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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拖欠工资的企业不准涨工资
  2007-5-12 12:02:17   人民网  点击数:

  凡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都要开立工资预留账户;拖欠工资企业不准涨工资;项目开工前,要在银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省政府出台新规定,在今年年底前,将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凡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都要开立工资预留账户

  拖欠工资具体的认定范围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包括欠发的下岗职工生活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抵押金等债务。

  省政府规定,凡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都应开立工资预留账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拖欠工资统计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应当开立工资预留账户的证明,企业持证明到银行办理手续。银行根据企业的委托,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售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等资金转入该账户,优先保证职工工资的发放。

  拖欠工资企业不准涨工资

  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与职工签订偿还协议,督促其限期清偿。在工资历史拖欠未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原则上不准提高工资水平。

  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

  项目开工前,要在银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省政府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或有关规定,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有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和其他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省政府要求,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得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禁止购买小轿车和出国考察。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暂停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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