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分配机制、提高职工收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意见》,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日前开发区向所属各企业印发了《关于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要求,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严格执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针对劳务派遣工的特殊情况,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在协商代表构成上,劳务派遣工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实际用工单位及其工会、劳务派遣企业及其工会等“四方”共同进行,共同签署;劳务派遣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派遣工的工资集体协商由实际用工单位及其工会、劳务派遣企业等“三方”共同进行,共同签署。在方式方法上,可以与本企业职工的工资集体协商分别进行,也可以一并进行。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协议和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协议应分别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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