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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须签合同落实女工“四期”保护
  2007-3-7 13:00:21   重庆晚报  点击数:

  记者6日从市总工会获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今年将在我市全面铺开,以维护全市114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包括劳动用工、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多个方面。例如反对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企业中只要有适合女职工的岗位,都不得拒绝录用女职工,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及保险、福利男女职工均等。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卫生保健、妇科检查、生育待遇等。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对孕期女职工禁忌的岗位,能及时调换,确实无合适岗位安排的,采取让其息工给予经济补偿的变通方式帮助其平稳过渡。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辞退女职工;对产假期间工资发放和女职工在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的报销等问题要做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我市计划从今年起,用两年时间在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全面推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面要达到80%以上,对女农民工也一视同仁。市总工会要求中央在渝及市属大型企业工会率先启动,争取在今年底前实现一半以上的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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