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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必须写清社会保险
  2007-12-7 12:05:58   生活日报  点击数:

  6日,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解读。记者了解到,新法相对于《劳动法》有关规定有了很大的变化,规定了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此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有了较大的改变,新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把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列出来。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对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分重要。200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有了较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了五大项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

  “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原因,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双方可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只有符合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才能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同时,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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