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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跳槽”付违约金有依据
  2007-12-7 12:04:5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点击数:

  大学刚毕业的王先生:我到成都高新区某公司应聘,该公司自称高科技行业,员工需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如果我中途跳槽到同行业就职,就必须支付违约金。请问该公司说法有无法律依据?

  陈井安(省社科院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该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的。第二种情况是,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或是接触到公司机密的高层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外来务工者张先生:我在成都武侯区金花镇一鞋厂上班,单位有拖欠工资的情况,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令,但如果法院不支持怎么办?

  陈井安:《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如果确实出现法院不支持的情况,会有一个裁定,这时,你可就此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

  成都某广告公司陈小姐: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期满了,公司想留我,但提出效益不好要降低工资,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陈井安: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降低标准续订合同,劳动者如不续订,用人单位得补偿劳动者。

  成都某传媒公司刘先生:我第一份工作只干了不到一年就被老板炒了,老板声称我设计的图出了严重错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事实上不是这样,因为他拿不出任何证据,且图样是他本人审批了的。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陈井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老板必须能拿出证据,证明公司损失确实是员工失误造成,否则公司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有很多单位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时还要看单位制定规章的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也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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