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受到这部法律影响的,将是中国数亿劳动者,以及他们所面对的企业和资本。虽然《劳动合同法》面临着不小的争议,但它对劳动者前所未有的保护,还是赢得了普遍赞赏。中国劳资关系,有望从这部法开始,进入一个健康、文明并最终让所有劳动者进入“体面劳动”的轨道。
“劳动者应该学会用新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说这话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劳动关系》杂志主编彭光华。也正是出于想让更多的人了解并且用好《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他欣然接受本报邀请,在今明两天专门为本报百万读者释疑解惑,希望这些有针对性、实用性强的“提点”能让各位有所收获。
据悉,彭光华先后承担过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与趋势(国家重点项目)、劳动合同法立法研究(国务院委托课题)、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研究(全国总工会项目)等多项国家课题。他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研究课题组核心专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课题组组长,多次参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研讨以及特殊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国际比较等相关课题的论证,一些重要的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并被写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与《劳动合同法》配套实施的劳动法律,《仲裁法》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并在强化劳动者讨薪力度、延长维权诉讼时效、降低维权成本、调整各地争议仲裁委布局等方面作出了较大的调整。昨日,记者约请曾深度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论证的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博士对此进行解读。
劳动者讨薪可直接申请支付令
过去,劳动者遇到单位欠薪的麻烦时,如果选择了维权渠道,第一步先调解,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先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一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裁决或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在这样一个怪圈下,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渠道往往被堵死。
彭光华说,《仲裁法》对此进行了完善,假如用人单位拖欠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者讨要不成,可以申请仲裁,对于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或不予受理的,可以向法院上诉;也可以绕过申请仲裁这一关,比如证据充分,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强制单位执行。这样,不仅解决了劳动者“投诉无门”的窘境,而且简化了投诉程序,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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